裕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发挥裕民县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裕民县与外地经济技术协作,吸收和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加快裕民县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投资导向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以及县外企业与我县合作经营项目。
第二条:重点鼓励县外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畜牧业、红花产业、林果及特色种植;特色养殖;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水利、交通、科教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县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二、财税优惠
第四条: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收。
第五条:新开办的非生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兼并收购原关、停、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视同新办企业。
第七条: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及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来我县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费。
第十条:凡在裕民县新办企业的,行政收费和事业性收费免收或按标准减半收取。
三、土地优惠
第十一条:县外投资生产企业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从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10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县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交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4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对利用原厂房、场地合资兴办的加工企业,视同新办企业。
第十四条:投资兴办医疗、卫生及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和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四、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凡以中介形式从国内外引进资金办企业或争取项目资金的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引进资金:无偿的,由使用单位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有偿的,由使用单位按引进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引进项目: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项目投资在万元,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奖励10万元;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奖励15万元。(不含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规定的对象)。
五、其它
第十九条: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来我县经商办企业,并提出申请落户的,可以办理城镇户口,子女落户、入托、入学、转学、升学、招工与本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遇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将根据从优原则,执行对投资者更有利的优惠政策。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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